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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一帆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一帆,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周一帆,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煜新,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一帆与被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宝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