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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福新与孙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新,孙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胡福新,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匡光如,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胡福新之夫。被告孙鹏,男,汉族,安徽省毫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新与被告孙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胡福新负担。审 判 长  杨治昂审 判 员  崔茂强代理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