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胡福新与孙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福新,孙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胡福新,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匡光如,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胡福新之夫。被告孙鹏,男,汉族,安徽省毫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福新与被告孙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福新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福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胡福新负担。审 判 长 杨治昂审 判 员 崔茂强代理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祖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