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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胡睿刚诉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睿刚,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5719号原告胡睿刚。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蓥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学胜,男,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原告胡睿刚诉被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龙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睿刚、被告数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学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睿刚诉称,原告系被告《最终幻想14》网络游戏的用户,游戏注册账号为XXXXX,角色名为“创世一刀”。2015年8月16日,被告对原告使用的帐号及角色内的道具进行封停,封号原因是数据异常。但原告始终按照被告设定的游戏程序进行操作,不存在被告所述的非法或违规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解除对原告所拥有《最终幻想14》网络游戏账号XXXXX的封停;被告补偿原告封停期间游戏充值卡时间。被告数龙公司辩称,被告封停系争帐户是因为原告违反《﹤最终幻想14﹥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的相关条款,游戏时使用外挂程序,损害了游戏的公平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胡睿刚系被告数龙公司运营的《最终幻想14》网络游戏的用户,游戏注册账号为XXXXXX.pt,角色名为“创世一刀”。2015年8月20日,被告封停原告使用的账号,引发诉讼。另查明,《最终幻想14》的玩家在注册游戏账户时必须认可同意《﹤最终幻想14﹥用户使用许可协议》。《﹤最终幻想14﹥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用户有使用任何外挂程序或游戏修改程序(本协议所称“外挂程序是指独立于游戏软件之外的,能够在游戏运行的同时影响游戏操作的所有程序……”)等侵害游戏公平性行为的,一旦通过内部的监测程序发现或经其他用户举报而发现用户有可能正在从事上述行为,则盛大游戏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弥补,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用户账号或游戏中角色的登陆、限制用户在游戏中的活动、删除与账号或角色相关的虚拟货币及虚拟物品)、删除用户的账号和要求用户因赔偿因用户从事上述行为而给盛大游戏造成的损失。登录《最终幻想14》时公告显示禁止买卖游戏币和使用任何非官方允许使用的第三方软件,一经核实永久封停。以上事实有《﹤最终幻想14﹥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监测程序数据、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公告截图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终幻想14﹥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的条款是原、被告之间关于网络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规定,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监测程序数据及关于原告是否使用外挂程序的判定程序的约定,本院确认原告使用了外挂程序,原告该行为已违反了双方关于不得使用外挂程序的约定,被告据此封停原告使用的游戏账号,未违反合同约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睿刚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睿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