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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乔金莲与刘林、闫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935号申请执行人乔金莲,又名乔金连,女,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林,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闫霞,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乔金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林、闫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林、闫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120元。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林于和解当日给付申请人8000元。剩余欠款本金72000元由被执行人刘林从2015年10月份起依���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止。申请人乔金莲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执行人刘林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1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