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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王修德罚金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496号移送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修德,身份证号×××,男,1952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新星街***栋3门*楼*号。被执行人王修德罚金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将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王修德尚欠罚金1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此案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