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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闪诉被告苗营、苗自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777号原告孙闪,女,生于1945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苗自强,男,58岁,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苗营,男,56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孙闪诉被告苗自强、苗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苗自强、苗营的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闪撤回对被告苗自强、苗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高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