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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商初字第6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斯迪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迪,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杨子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商初字第672-2号原告斯迪,男,1979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苏力德苏木。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负责人杨强,公司经理。被告杨子金,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斯迪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陕西长庆运输分公司、杨子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斯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收取400元,由原告斯迪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审 判 员  乌宁其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乌日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