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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执民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小云与胡振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小云,胡振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郑小云。被执行人胡振式。申请执行人郑小云与被执行人胡振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温文玉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胡振式要履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25元。权利人郑小云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振式进行了司法拘留;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5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钟旭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刘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