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文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文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44号罪犯朱文辉,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0日作出(2000)攀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文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朱文辉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749号刑事判决,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3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96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8月29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07年6月15日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3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9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朱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朱文辉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朱文辉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1.6分。期间获记功1次,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文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文辉减去剩余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