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2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与陶国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171-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庆安村。法定代表人许平元。委托代理人朱慧,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国忠。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与陶国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张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陶国忠确认结欠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货款及工程款共计48万元。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同意陶国忠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8万元。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25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320元由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三、如陶国忠按协议第一条按期足额履行完毕后,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与陶国忠就本案再无纠葛。如陶国忠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诉讼费4250元、保全费3070元,共计7320元由陶国忠负担,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可按欠款48万元、诉讼费4250元、保全费3070元以及利息(以未给付的欠款余额为基数,从2015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扣除本协议签订后陶国忠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陶国忠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4月10日,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与陶国忠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诉讼至本院,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延期履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陶国忠确认结欠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货款及工程款共计48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共计487320元。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陶国忠于2015年11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还款38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陶国忠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740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以及AP满天星手表(编号:C8775)作为担保。AP满天星手表仍然留在被执行人陶国忠处。三、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陶国忠于2015年10月26日中午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740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开到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里后,再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国忠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东坝头5号别墅和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珑山林70号别墅的查封。四、如被执行人陶国忠在2015年11月15日前不能一次性将38万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陶国忠在此协议中作为担保的车辆(车牌号为苏E×××××的宝马740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及手表(AP满天星手表,编号:C8775),以抵偿上述债务。五、本案执行费7210元由被执行人陶国忠负担,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已代交。此款被执行人陶国忠于2015年11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六、如被执行人陶国忠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完毕,与申请执行人苏州瑞磊石材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经济纠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双方达成的延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