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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山西省人,无业,现住右玉县。被告周某,男,汉族,山西省人,铁峰公司购销中心工人,现住右玉县。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学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二○○一年四月经人介绍认识,二○○一年十二月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二○○六年七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某,现在绿荫小学读书。二○○九年七月三十日在右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对妻子和孩子不管不顾,还经常因赌债向原告要钱,双方矛盾越来越深,现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周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为了孩子还想继续生活下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二○○一年十二月份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于二○○九年七月三十日在右玉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现年十周岁,在绿荫小学读书。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再加上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在案,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的民事裁定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况且双方已有个未成年的孩子,为了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也应以不离为宜,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鹏 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