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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方泽与上海优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泽,上海优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方泽,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沈舟,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优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魏全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九,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金钧,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泽诉被告上海优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建军独任审判。原告方泽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方泽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