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俊昌与新密市东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06号原告李俊昌,男,出生于1970年3月6日,汉族。被告新密市东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香山路法定代表人郭同成。委托代理人赵志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昌诉被告新密市东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元,由原告李俊昌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审 判 员 杨树安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