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勤秀与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勤秀,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548号原告:张勤秀,男。委托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宏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勤秀诉被告宿州市宏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勤秀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勤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