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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唐方勇,唐方轶与张永昌,李继伟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方勇,唐方铁,张永昌,李继伟,于晓海,周颖,陈英,唐忠永,唐扬春,夏东,重庆市万盛区恒辉煤焦有限公司,重庆龙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714号申请人唐方勇,女,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唐方铁,男,汉族,1977年4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张永昌,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李继伟,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于晓海,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颖,女,汉族,1987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陈英,女,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申请人唐忠永,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申请人唐扬春,女,汉族,1964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夏东,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恒辉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昌,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龙嘉商贸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唐方勇、唐方铁与被申请人张永昌、李继伟、于晓海、周颖、陈英、唐忠永、唐扬春、夏东、重庆市万盛区恒辉煤焦有限公司、重庆龙嘉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唐方勇、唐方铁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张永昌、李继伟、于晓海、周颖、陈英、唐忠永、唐扬春、夏东、重庆市万盛区恒辉煤焦有限公司、重庆龙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方勇、唐方铁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张永昌、李继伟、于晓海、周颖、陈英、唐忠��、唐扬春、夏东、重庆市万盛区恒辉煤焦有限公司、重庆龙嘉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唐方勇名下所属的渝B**号汽车一辆。三、查封、冻结唐方铁名下所属的渝A**号汽车一辆。四、查封、冻结唐方勇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号房屋的产权产籍、待处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明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