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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樊某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襄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枝,女,生于1951年10月25日。辩护人张宝亮,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枝及其辩护人张宝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冬季,被告人樊某枝在自家屋后种植罂粟。2015年4月27日16时许,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樊某枝家中将罂粟予以铲除。经清点,樊某枝在自家屋后种植的罂粟为970株。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实。樊某枝之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某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樊某枝当庭自愿认罪,又积极铲除、社会危害性小,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冬季,被告人樊某枝在自家屋后种植罂粟。2015年4月27日16时许,襄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樊某枝家中将罂粟予以铲除。经清点,樊某枝在自家屋后种植的罂粟为970株。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枝当庭供认不讳。有证人董某某、董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收条、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枝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樊某枝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成立,予以支持。樊某枝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樊某枝积极铲除其所种植的罂粟、社会危害性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但辩称樊某枝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枝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国战审判员  李金祥审判员  李淑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