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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天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湘湘与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湘湘,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陈湘湘,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告: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八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贝贝,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湘湘与被告天台县雅楠箱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湘湘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湘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330元,由原告陈湘湘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克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洪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