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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久坤、袁兆英等与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宅科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久坤,袁兆英,崔恩平,申作桂,崔延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宅科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02号原告:崔久坤,居民。原告:袁兆英,居民。原告:崔恩平,居民。原告:申作桂,居民。原告:崔延杰,居民。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宅科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宅科二村。法定代表人:袁兆海,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修,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久坤、袁兆英、崔恩平、申作桂、崔延杰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后村镇宅科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久坤、袁兆英、崔恩平、申作桂、崔延杰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久坤、袁兆英、崔恩平、申作桂、崔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久坤、袁兆英、崔恩平、申作桂、崔延杰负担。审 判 长  陈祥勇人民陪审员  李 宝人民陪审员  焦自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阚宝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