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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梦芬申请执行温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332号申请人李梦芬,女,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温晓燕,女,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执行李梦芬申请执行温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晓燕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729号执行证书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传毅审判员  孙良军审判员  廖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