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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汤富成与张志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富成,张志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727号原告汤富成,男,1952年3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瑞芝,女,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志友,男,1942年8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小龙,系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志,男,1969年7月26日生,系被告女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汤富成与被告张志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汤富成负担。审判员  兰大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