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字第00351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在泰兴市黄桥镇采用请会、应会的手段,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何某甲、谢��等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99029元,用于其在请会和应会过程中支付会钱、支付高利贷本息(详见王某请会、应会情况统计表)。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在泰兴市黄桥镇请标会8组,被告人王某在其所请的8组标会中共得会钱399518元,缴会钱人民币958914元,盈余会钱人民币559396元。2、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在泰兴市黄桥镇应何某甲、谢某等多人所请的11个标会,被告人王某在应会中共得会钱人民币2199511元,缴会钱人民币1729602元,超支会钱人民币469909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通过平账、归还现金的方式挽回了全部损失。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在泰兴市黄桥镇采用请会、应会的手段,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何某甲、谢某等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2599029元,用于其在请会和应会过程中支付会钱、支付高利贷本息。具体分述如下:1、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在泰兴市黄桥镇请标会8组,被告人王某在其所请的8组标会中共得会钱399518元,缴会钱人民币958914元,盈余会钱人民币559396元。2、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在泰兴市黄桥镇应何某甲、谢某等多人所请的11个标会,被告人王某在应会中共得会钱人民币2199511元,缴会钱人民币1729602元,超支会钱人民币469909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通过平账、归还现金的方式挽回了全部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账册、借条、谅解书,证人祁某、何某甲、丁某、吴某甲、何某乙、殷某、陈某甲、芮某、谢某、曹某、狄某、钱某、焦某、薛某、李某、封某、郑某、何某丙、马某、陈某乙、张某、吴某乙、何某丁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通过平账、归还现金的方式挽回了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主动缴纳部分财产刑保证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未缴纳的罚金人民币40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凤山审 判 员 朱美凤人民陪审员 生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异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