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执恢复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海与被执行人余时龙其他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海,余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恢复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海,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余时龙,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家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李文海、余时龙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能发现余时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李文海在领取司法救助款之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李文海司法救助款4万元兑现完毕,案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法执恢复字第007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 志审 判 员  艾 伟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昧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