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满与纪伟伟、娄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398号原告郭满,农民。被告纪伟伟,农民。被告娄国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满与被告纪伟伟、娄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满经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其在七日内仍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满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振雷代理审判员 岳新琼人民陪审员 肖瑞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岳新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