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宏申骏电子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宏申骏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6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启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宏申骏电子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滔。原审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启发。上诉人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宏申骏电子器件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华祥荣正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本案中,深圳市华祥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