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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天会与杨波、罗学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会,杨波,罗学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陈天会,女,生于1976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告杨波,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学容,女,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会与被告杨波、罗学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