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天会与杨波、罗学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会,杨波,罗学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陈天会,女,生于1976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被告杨波,男,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告罗学容,女,生于1973年2月21日,汉族,四川省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会与被告杨波、罗学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会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邓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幼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