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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文春与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春,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953号原告顾文春,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姜洪友。被告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徐叨总。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文春诉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文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协商解决本起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文春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