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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即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范翠芹、姜莉等与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翠芹、姜莉等,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即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范翠芹、姜莉等152人,系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翠芹,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员工,姜莉,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在宪,该单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翠芹、姜莉等152人与被执行人青岛起运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吊销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即劳仲案字(2000)第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笙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修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