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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泽良与赵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泽良,赵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孙泽良,男,195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赵举平,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孙泽良申请执行赵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举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元及申请执行费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赵举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泽良10万元;二、申请执行人孙泽良自愿放弃其他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340元及申请执行费1030元由被执行人赵举平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6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