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称心申请执行刘凤英、武占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称心,刘凤英,武占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12号申请执行人徐称心,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凤英,女,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占功,男,汉族,51岁,东胜人。申请执行人徐称心与被执行人刘凤英、武占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凤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东侧兴隆屠宰场北泰恒福满园小区1-1-202的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08-0027785)。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凤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东侧兴隆屠宰场北泰恒福满园小区的房产一处(合同编号:2008-00*****)。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