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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升海、陶志翠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47号申请人:陈升海,男,194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系陈秀双父亲。申请人:陶志翠,女,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系陈秀双母亲。申请人:胡从霞,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系陈秀双妻子。申请人:陈玉飞,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系陈秀双儿子。申请人:陈玉琴,曾用名陈玉靖,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系陈秀双女儿。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升海、陶志翠、胡从霞、陈玉飞、陈玉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升海、陶志翠、胡从霞、陈玉飞、陈玉琴因陈秀双现已死亡,其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白桥营业所留有存款7万元,就该笔存款及其利息的归属,于2015年10月29日经白桥镇七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陈秀双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白桥营业所的存款7万元及其利息(账号03×××77)归陈玉飞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