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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293-1号原告:马鞍山市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学良,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黄治权,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孟祥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巍,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小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混凝土公司、马鞍山市濮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