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公市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福升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张文良、张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公市,白山市江源区福升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张文良,张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徐公市。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福升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福升,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良。被执行人张云海。申请执行人徐公市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福升花岗岩矿业有限公司、张文良、张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江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执字第414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