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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朱少伟、盛耿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伟,盛耿耿,程琳,张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29-1号申请执行人朱少伟,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盛耿耿,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公司宿舍)。被执行人程琳,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盛耿耿妻子。被执行人张冬平,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盛耿耿、程琳、张冬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盛耿耿、程琳、张冬平收入85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