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侯本朋与侯书亭、于翠凤、侯成领、侯成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本朋,侯书亭,于翠凤,侯成领,侯成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侯本朋,男。被执行人侯书亭,男。被执行人于翠凤,女。被执行人侯成领,男。被执行人侯成功,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07)威环民重重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侯成功名下的银行存款10519.51元,并转付与申请执行人。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与于翠凤、侯成领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差价款的义务执行完毕。另查明,被执行人侯书亭年岁已高,无经济收入来源,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侯书亭的银行存款等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07)威环民重重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117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