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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原告灵石县腾飞煤化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灵石县腾飞煤化有限公司,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万民,经理。原审原告灵石县腾飞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春光,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保林,董事长。原审原告晋中晋煤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原告灵石县腾飞煤化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西华宝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4)灵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主体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宁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