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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义臣、翟文儒、王德东、王桂珍、赵印作与被执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臣,翟文儒,王德东,王桂珍,赵印作,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730号申请人王义臣。申请人翟文儒。申请人王德东。申请人王桂珍。申请人赵印作。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昭山职务经理。申请人王义臣、翟文儒、王德东、王桂珍、赵印作与被执人宽城满族自治县百立通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相利审判员  徐 猛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相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