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与孙玉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住所地滁州市。被执行人孙玉中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南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玉中借款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玉中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4)琅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张继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