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东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413号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671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东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18号7-10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第三人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671号2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刁振娇,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灏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协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文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