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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金某,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承担。审判员 陈 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