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倍诉被告胡海波、凌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2017号原告陈倍。被告胡海波。被告凌雨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倍诉被告胡海波、凌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倍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怀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