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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26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与薛孝认、唐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薛孝认,唐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2624-2号原告: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被告:薛孝认。被告:唐园园。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西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诉被告薛孝认、唐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薛孝认、唐园园价值2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担保人许桂钦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598号金阳卫星花园A栋14层3单元14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103963**)的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玉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