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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谢海贤诉被告李水亮、苏为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谢海贤,男,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水亮,男,1965年1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舵,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为民,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贤诉被告李水亮、苏为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海贤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海贤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