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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催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尤伟峰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催字第46号申请人: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伟峰。委托代理人:陈积光。申请人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7774135、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8月29日、到期日期2015年2月25日、出票人温岭市圣典鞋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逸浩贸易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XX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刘必翔代理审判员  严棋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