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羽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1277号申请人南京羽舜实业有限公司,住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46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住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李作锋。南京羽舜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对10kV菊花台线动漫城315千伏安公配、10千伏菊花台线供电线路供电,并拆除其产权所有的供电设施。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2015年10月29日,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按照南京羽舜实业有限公司意见履行(2015)雨执字第1277号案件。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2015年10月29日,双方在本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按照申请执行人南京羽舜实业有限公司意见履行(2015)雨执字第12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