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某)。被执行人江某某。申请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生子朱某由申请人朱某某抚养。本院认为,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只是确认了朱某某对朱某的抚养权,无明确需要给付的内容。若朱国君认为被执行人江某某侵犯了其对朱某的抚养权,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朱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学海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魏楠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荣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