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艳与孙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被执行人孙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艳与被执行人孙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再审(2010)海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再审,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海民再字第1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0)海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韦军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