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毕昌琼申请执行陈德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紫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毕昌琼,女,1974年9月15日生,苗族被执行人陈德政,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3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德政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偿还申请执行人毕昌琼的借款22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8元。但由于被执行人陈德政下落不明,由其兄陈德志代为签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政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昌琼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紫执字第1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家刚审 判 员 陈 虹代理审判员 殷 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