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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句容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与句容鼎信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恒通燃料有限公司,句容鼎信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876号原告句容恒通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4幢428号。法定代表人杨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崇俊,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句容鼎信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大卓镇石山头银鹏水泥厂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恒通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句容鼎信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句容鼎信粉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句容恒通燃料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星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