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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