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