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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彦中与刘西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766号原告:刘彦中(曾用名:刘彦忠),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太和县。被告:刘西亚,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涡阳县。第三人:刘彦辰(曾用名:刘彦彩),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中诉被告刘西亚、第三人刘彦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中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段丽丽人民陪审员  安敬举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恒 百度搜索“”